《樂山市沙灣區村鎮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30日
樂山市沙灣區村鎮供水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的運行管理,保證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促進村鎮供水事業可持續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四川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鎮供水堅持安全衛生、節約利用、統籌兼顧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飲用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農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的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鄉(鎮)、村日供水規模在2m³/d或20人以上范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類供水工程。
第五條區水務局為全區農村供水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村鎮供水的監督、技術指導工作。各鄉(鎮)、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為運行管理單位。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衛生健康局、沙灣生態環境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供電局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村鎮供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由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主體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不含入戶部分),由區水務局行使監督權,各鄉(鎮)、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行使管理權。以受益群眾投資投勞為主,政府投入扶持為輔建設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集體和受益群眾,以個人投資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出資者所有。村鎮供水工程屬于公益性基礎設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村鎮供水工程。
第七條村鎮供水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以水養水、計量收費等制度。
第二章運行管理
第八條各鄉(鎮)、村成立供水機構落實專管人員,建立管理制度,供水機構負責供水工程轄區內的運行管理和水環境安全檢查。
第九條供水工程實行分級運行管理:
每個供水工程為一個單獨供水單位,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管理。
單個鄉(鎮)、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可統一購買服務管理)。
單個村單站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屬村委會自主管理,實行單站核算,自負盈虧。城區供水管網延伸建設的村鎮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和自來水公司共同管理(總表前由自來水公司管理,總表至戶表由受益村管理,戶表后由用水戶自行管理)。
第十條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站加強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培訓,逐步實現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村鎮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設施維修養護、安全生產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章水費管理
第十二條凡在我區通過水利工程設施供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實行有償供水,收取水費。
第十三條跨鄉(鎮)集中供水、單鎮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政府指導,管理單位按規定自主定價。單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村民與村級供水管理組織通過一事一議自主定價。使用城區自來水的村供水價格執行城區自來水價格。
農村供水價格按成本收費,供水成本包括原水成本、工程折舊費、維修費和運行管理費。
村鎮供水工程必須計提維修費。
工程年維修費率按工程固定資產總值的3%計提(供水每立方0.3元),維修費用于供水設施的日常維修,戶內供水點工程維修費由用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村鎮供水實行以表計量、按量收費制度。用水單位和個人應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不得破壞。
第十五條各個集中供水工程水費由各供水站(廠)按月征收。各供水站(廠)建立專賬,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十六條水費實行先用后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可使用范圍是:
(一)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公務費及房屋修繕等;
(二)工程的歲修、綠化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屬設備的維修等;
(三)宣傳、獎勵、培訓、水質監測等業務費用;
(四)列支工程維修費、折舊費。
第四章維修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跨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區級維修養護基金制度,維修養護基金區級財政補貼標準按上繳水費中提留的維修費數額1:1實行配套,使用實行多交多補,不交自修的原則,各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站負責工程維修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帳、專戶、專用”,區財政部門監管。
第十八條跨鄉(鎮)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的維修費主要用于水源、水廠、水池、管網及設備維修,戶內維修費由用水戶承擔。
第十九條對不能足額收取水費并從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專戶存儲、專賬管理維修養護基金的鄉、鎮,不能申請區級維修基金補貼,并將作為年度目標考核的依據。
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損壞,其相關維修費用不得在維修基金中核報,應按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質保期內的設施、設備、材料等維修養護,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
第二十條使用維修基金應由跨鄉鎮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向區水務局逐級申報,2萬元以下的由區水務局審批,2萬元以上的由區水務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同意的維修項目,維修結束并經區水務局驗收合格后,申請劃撥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維修基金使用按區級財政補助和工程維修費累積1:1比例申請,區級維修財政補助標準不超過工程維修基金積累。
第二十三條對應急突發搶修項目,供水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區水務局、區財政局會同鄉鎮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后,先行實施工程搶修,搶修任務結束后,補辦申請手續。
第二十四條申請維修養護基金的單位應保證申報項目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瞞報騙取,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水質管理
第二十五條鄉(鎮)村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檢測工作由區水務局和區疾控中心共同負責。水質檢測分枯水季和豐水季,每年不少于2次,分批對農村集鎮供水供水廠出廠水質進行抽檢。
第二十六條水質檢測費用由區財政補貼和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共同負擔,區財政承擔水質檢測費用的80%,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承擔水質檢測費用的20%。
第二十七條區水務局和區疾控中心每年應制定水質檢測計劃并建檔登記,按規定的檢測次數進行檢測,督促指導鄉鎮加強供水工程水質管理,確保水質達標。
第六章水源保護
第二十八條統籌文旅開發與水源地保護工作,水源地周圍和水廠要植樹綠化、涵養水源、美化環境,達到農村水廠綠化、美化、硬化、凈化和保證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證”要求。
第二十九條加強供水水源地管理。
(一)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在《沙灣區鄉鎮水源地保護管理條例》劃定的范圍內,嚴禁從事捕撈、放牧等一切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二)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
(三)供(凈)水廠30米以內,供水管道兩側1米以內為供水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開溝挖渠、挖砂取土,打樁等作業。
第三十條凡重大建設項目對村鎮供水工程造成影響,或確需改建、遷建供水設施的,應當征得區水務局、鄉鎮和管理單位同意,由此造成的賠償、補償和改建、遷建的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開礦、建廠或其它建設造成水源污染、水量減小等引起飲水困難的,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區水務局會同沙灣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研究處理措施,責成責任單位(人)限期恢復或重建供水設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水務局責令改正,按照《四川省村鎮供水工程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供水單位工作人員無故停水、違規操作、玩忽職守,造成水質污染或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一)區水務局負責對全區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二)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川公網安備 51111102000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