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
《樂山市沙灣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樂山市沙灣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
(2020年修訂)
目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1.6 預案關系
2.組織指揮機構
2.1 組織體系
2.2 應急負責人機構
2.2.1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組成
2.2.2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主要職責
2.2.3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及其職責
2.3 應急工作組
2.3.1 監測組
2.3.2 應急督導組
2.3.3 事件評估組
2.3.4 宣傳報道組
2.3.5 追責問責組
2.4 各鎮(街道)組織指揮機構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日常監測
3.1.2 應急監測
3.2 城市預防、預警分級
3.2.1 預防分級
3.2.2 預警分級
3.3 預防、預警發布
3.3.1 發布時間
3.3.2 發布程序與方式
3.3.3 預防預警通知
3.3.4 發布對象及途徑
3.4 預防、預警的調整與解除
3.4.1 預防預警級別調整
3.4.2 預防預警解除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原則
4.2 預防預警響應分級
4.3 預防預警應急響應啟動
4.4 預防預警響應措施
4.4.1 一級預防響應措施
4.4.2 III級響應措施
4.4.3 II級響應措施
4.4.4 I級響應措施
4.4.5 特別說明
4.5 應急響應報告及通報
4.6 應急響應降級和終止
5.檢查考核
5.1 督導檢查
5.1.1 督導檢查主體
5.1.2 督導檢查內容
5.1.3 情報通報
5.2 社會監督
5.2.1 社會監督途徑
5.2.2 社會監督處理
6.信息報告與總結評估
6.1 信息報告
6.2 總結評估
7.應急保障
7.1 人力資源保障
7.2 監測與預警能力保障
7.3 通信與信息保障
7.4 經費保障
8.考核獎懲
8.1 目標考核
8.2 表揚
8.3 責任追究
9.預案管理
9.1 預案宣傳
9.2 預案備案
9.3 預案培訓
9.4 預案演練
9.5 預案修訂
10.附則
10.1 名詞術語
10.2 預案實施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全區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和應對能力,有效控制、減輕重污染天氣條件下的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633-201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樂山市沙灣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樂山市沙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樂山市沙灣區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文件和標準。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沙灣區境內的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各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按照本預案有關要求,制定和落實適用于本地區、本部門的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方案。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堅持“平戰結合”,加強日常監測與管理,強化節能減排措施,提前預防、早期處置,著重預防重污染天氣的發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
屬地負責,區域防控。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各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區污染防治攻堅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全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協作。
積極預防,及時響應。加強對全區大氣污染源監控,做好空氣質量的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空氣質量的變化趨勢,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的監測、會商研判、應急響應體制,積極預防和應對重污染天氣。
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加強各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各自專業優勢,綜合采用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參與意識,在全社會倡導“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1.5 預案體系
《樂山市沙灣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為《樂山市沙灣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中《樂山市沙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統領全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各鎮(街道)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區級相關部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共同構成樂山市沙灣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體系。
1.6 預案關系

在本預案統一規范下,鎮(街道)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由各鎮(街道)組織制訂、實施;區級相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要求牽頭制定、實施、落實應急預案的企事業單位限產停產方案、機動車限行方案、揚塵控制方案、停辦大型戶外活動方案、中小學和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和停課方案以及重大活動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方案、宣傳引導方案等專項實施方案。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事業單位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由相關企事業單位按照本預案要求制定、實施,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
各單位專項實施方案、各鎮(街道)預案、企事業單位操作方案于本預案批準發布后1個月內報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2.組織指揮機構
2.1 組織體系
樂山市沙灣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組織體系由區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及下設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及其辦公室和各鎮(街道)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機構組成。應急組織機構關系:

圖2 樂山市沙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關系框架圖
2.2 應急負責人機構
2.2.1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組成
區污染防治攻堅領導小組下設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全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組長:區政府辦主任
副組長:沙灣生態環境局局長
成 員:沙灣生態環境局、區法院、區檢察院、沙灣經開區管委會、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教育局、區科協、區民政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交運局、區水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文化體育旅游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綜合執法局、區融媒體中心、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委目標績效辦、區政府辦督查室、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各鎮(街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樂山銷售分公司(沙灣片區)、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樂山石油分公司(沙灣片區)、延長殼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沙灣片區)、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樂山市沙灣供電分公司、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沙灣分公司)、通信管理部門和運營商。
2.2.2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主要職責
1.負責全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等情況提出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
2.指導、督促、協調各鎮(街道)開展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
3.指導、督促、協調各鎮(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提供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的應對保障、救助支援;
4.及時研究處理重污染天氣重大事項;
5.向區委、區政府和市政府報告重污染天氣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重污染天氣事件發生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7.負責重污染天氣有關重要信息發布。
2.2.3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及其職責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小組辦公室)設在沙灣生態環境局,承擔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沙灣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沙灣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兼任副主任。應急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1.積極主動為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當好參謀助手,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傳下達和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指導各鎮(街道)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和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2.在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授權下,依法督查督辦重污染天氣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氣監測和預報預警體系;
4.組織修訂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
5.組織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6.組織建立和管理區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平臺以及預案處置指揮平臺;
7.承擔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應急工作組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設監測組、應急督導組、事件評估組、宣傳報道組、追責問責組等5個應急工作組,指導、督促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3.1 監測組
應急小組辦公室組織沙灣生態環境局成立監測組,主要負責組織、指導開展區域性重污染天氣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向應急小組提供監測數據信息,為響應提供決策依據。
2.3.2 應急督導組
應急小組辦公室組織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公安分局、沙灣生態環境局、區住建局、區交運局等相關成員單位成立應急督導組,主要負責對各鎮(街道)、各相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響應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強化督查督辦。
2.3.3 事件評估組
應急小組辦公室組織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公安分局、沙灣生態環境局、區住建局、區交運局等相關成員單位成立事件評估組,主要負責對重污染天氣事件的影響、危害,對各鎮(街道)、各相關部門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等開展評估,對各地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聯動性和工作力度開展評價,總結經驗教訓,規范和加強今后應急處置工作。
2.3.4 宣傳報道組
應急小組辦公室組織區融媒體中心、沙灣生態環境局等相關成員單位成立宣傳報道組,主要負責應急處置宣傳報道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輿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
2.3.5 追責問責組
應急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區檢察院、沙灣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單位成立追責問責組,主要負責查處重污染天氣期間發現需要追責問責的相關問題,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立案查處和問責追究。
2.4 各鎮(街道)組織指揮機構
各鎮(街道)成立相應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協調、指揮轄區內的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大氣重污染預防和應急預案;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要求,具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大氣重污染應急措施;組織、督促重點企事業單位制定落實應急響應操作方案,規范高效開展預防和應急處置。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日常監測
沙灣生態環境局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空氣質量監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報、會商制度。每年4月至10月期間,每半月向應急小組辦公室報送空氣監測結果。
3.1.2 應急監測
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過程期間,沙灣生態環境局應跟蹤掌握環境空氣質量變化情況,開展應急監測,為預警、響應工作提供決策依據。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間,每周向應急小組辦公室報送監測信息,應急小組辦公室將相關監測信息報送組長、副組長,并抄送各成員單位;在可能導致出現重污染等異常氣候期間,加密信息報送頻次。
3.2 城市預防、預警分級
根據我區重污染天氣的形成特點,按照早期預防、提前處置的原則,將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體系分為預防和預警兩部分。
3.2.1 預防分級
預防標準劃分為一個等級,即健康預防提示性預防:經監測預測AQI日均值>100將持續24小時及以上,或短時出現重度污染,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3.2.2 預警分級
預警標準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PM2.5濃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短時出現重度污染;或預測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將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短時出現重度污染,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PM2.5濃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PM2.5濃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24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將持續72小時及以上。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分別對應III級應急響應、II級應急響應、I級應急響應。當出現區域性污染天氣過程,按照樂山市統一發布的區域預警通知或預測預報情況,按程序報批后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3.3 預防、預警發布
3.3.1 發布時間
原則上預防預警通知應急小組辦公室提前24小時向社會公開發布。若遇特殊氣象條件未能提前發布預防預警通知,判斷滿足預防預警條件,立即發布預防預警通知。
3.3.2 發布程序與方式
一旦預測未來將出現或已出現相應的污染天氣時,應急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預測會商,確定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范圍和污染程度。經會商達到預防預警條件時,將預防預警通知報送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負責預防預警通知的發布和指令下達工作。其中,紅色預警由指揮長批準,橙色預警由副指揮長批準,黃色預警和健康防護提示信息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當接到樂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的預警通知時,應急小組辦公室隨即發布預警通知。
3.3.3 預防預警通知
預防預警通知包括污染天氣出現的時間、范圍、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預防預警級別等。當預測PM2.5濃度及預測AQI日均值在不同預防預警級別間波動時,按高級別預防預警執行。
3.3.4 發布對象及途徑
應急小組辦公室以公文交換等方式將預防預警通知發至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根據預防、預警通知,依據本預案及專項實施方案,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相應響應措施。
3.4 預防、預警的調整與解除
3.4.1 預防預警級別調整
當接到樂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的預警通知,預防預警需要升級或降級的,按照預防預警發布程序調整預防預警級別。
3.4.2 預防預警解除
當接到樂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的解除預防預警信息時,應急小組辦公室按相關程序發布解除預防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原則
堅持“提前處置、預防為主”的預防處置原則和“區域聯動響應”的應急響應原則。
4.2 預防預警響應分級
預防預警響應分為預防響應和應急響應兩部分。其中:預防響應為一等級;預警應急響應級別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III級應急響應、II級應急響應、I級應急響應。
4.3 預防預警應急響應啟動
當發布健康防護提示性預防通知時,啟動健康防護預防響應;
當發布黃色預警通知時,啟動III級響應;
當發布橙色預警通知時,啟動II級響應;
當發布紅色預警通知時,啟動I級響應。
預防預警應急響應措施的內容包括健康防護引導措施、倡導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4.4 預防預警響應措施
啟動預防預警響應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應急預案和方案采取預防或應急措施,各鎮(街道)、區級各相關部門按照預防預警通知要求,落實預防預警響應措施,強化督促檢查,以達到預防預警響應目標。
4.4.1 一級預防響應措施
1.健康提示信息
加劇易感人群癥狀,可能對健康人群心臟、呼吸系統有影響;兒童、老年人及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患者避免長時間、高強度的戶外鍛煉,一般人群適量減少戶外活動。
2.倡導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綠色出行,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電動汽車、自行車,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
(2)倡導綠色生活,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建議夏季空調溫度不低于26℃,冬季空調溫度不高于20℃。
(3)倡導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所有建筑建設工地必須采取濕法作業和噴淋、沖洗、灑水等措施有效除塵,未落實“六必須、六不準”和“六個百分之百”措施,或監測數據明顯高于周邊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設工地必須采取濕法作業和噴淋、沖洗、灑水等措施有效除塵,未落實的工地停止施工。
(2)企事業單位自覺采取錯峰生產、降低生產負荷、限停產、加強污染治理措施等,減少污染物排放。整改未完成的“散亂污”企業停止生產經營,列入年度落后產能淘汰計劃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企業全部停產。
(3)未按規定密閉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砂石運輸車輛禁止在中心城區內上路行駛,非生產生活需要大型貨車、農用車禁止進入中心城區。過境貨車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限時繞行方案執行,嚴禁穿城過境。
(4)中心城區及城郊結合部道路及行道樹、綠化帶每天至少進行3次全面沖洗除塵,保證無明顯浮塵積土淤泥。
(5)所有單位對露天堆放散裝物料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6)加大公共交通運輸保障力度,增加公交運輸車輛頻次,延長營運時間。
(7)增加對重點企業、各類工地等的巡查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環境監理和執法檢查,強化環境監測和執法檢查,從嚴從快查處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措施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4.4.2 III級響應措施
1.健康提示信息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確需外出盡量采取防護措施。
(2)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3)教育部門協調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教育機構取消戶外活動。
(4)衛生健康部門協調醫療機構適當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數量,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2.倡導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綠色出行,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電動汽車、自行車,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
(2)倡導綠色生活,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建議夏季空調溫度不低于26℃,冬季空調溫度不高于20℃。
(3)倡導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所有建筑建設工地必須采取濕法作業和噴淋、沖洗、灑水等措施有效除塵,未落實“六必須、六不準”和“六個百分之百”措施,或監測數據高于周邊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設工地必須采取濕法作業和噴淋、沖洗、灑水等措施有效除塵,未落實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除應急搶險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業;水泥粉磨站、砂石廠(場)、渣土存放點停止生產、運行;中心城區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運輸。以柴油為燃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重點工程及應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3)重點工業企業單位采取錯峰生產、降低生產負荷、限停產、加強污染治理措施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全區整改未完成的“散亂污”企業停止生產經營。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從嚴查處。列入年度落后產能淘汰計劃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企業全部停產。
(4)未按規定密閉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砂石運輸車輛禁止在中心城區內上路行駛,國二排放標準及以下汽油車、國三排放標準以下的柴油車禁止上路行駛,非生產生活需要大型貨車、農用車禁止進入中心城區,過境貨車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限時繞行方案執行,嚴禁穿城過境。
(5)中心城區及城郊結合部道路及行道樹、綠化帶每天至少進行4次全面沖洗除塵,保證無明顯浮塵積土淤泥。
(6)所有單位對露天堆放散裝物料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7)加大公共交通運輸保障力度,增加公交運輸車輛頻次,延長營運時間。
(8)增加重點企業、各類工地、露天燒烤等巡查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環境監理、道路交通管控和執法檢查,強化環境監測和執法檢查,從嚴從快查處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措施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4.4.3 II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引導措施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確需外出強烈建議采取防護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強烈建議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3)教育部門協調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教育機構取消戶外活動。
(4)衛生健康部門協調醫療機構適當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數量,加強對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5)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2.倡導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綠色出行,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電動汽車、自行車,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
(2)倡導綠色生活,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建議夏季空調溫度不低于26℃,冬季空調溫度不高于20℃。
(3)倡導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4)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重污染實際情況、應急強制響應措施,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5)倡導中心城區部分公交線路減免乘車費用。
(6)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特種車輛外,全區各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50%的機動車暫停上路行駛。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所有建筑建設工地必須采取濕法作業和噴淋、沖洗、灑水等措施有效除塵,未落實“六必須、六不準”和“六個百分之百”措施,或監測數據高于周邊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設工地必須采取濕法作業和噴淋、沖洗、灑水等措施有效除塵,未落實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除應急搶險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業;水泥粉磨站、砂石廠(場)、渣土存放點停止生產、運行;中心城區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運輸。以柴油為燃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重點工程及應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3)重點工業企業單位采取錯峰生產、降低生產負荷、限停產、加強污染治理措施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全區整改未完成的“散亂污”企業停止生產經營。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從嚴查處。列入年度落后產能淘汰計劃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企業全部停產。
(4)未按規定密閉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砂石運輸車輛禁止在中心城區內上路行駛,國二排放標準及以下汽油車、國三排放標準以下的柴油車禁止上路行駛,非生產生活需要大型貨車、農用車禁止進入中心城區,過境貨車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限時繞行方案執行,嚴禁穿城過境。
(5)中心城區及城郊結合部道路及行道樹、綠化帶每天至少進行4次全面沖洗除塵,保證無明顯浮塵積土淤泥。
(6)所有單位對露天堆放散裝物料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7)加大公共交通運輸保障力度,增加公交運輸車輛頻次,延長營運時間。
(8)增加重點企業、各類工地、露天燒烤等巡查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環境監理、道路交通管控和執法檢查,強化環境監測和執法檢查,從嚴從快查處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措施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4.4.4 I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引導措施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確需外出強烈建議采取防護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強烈建議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3)教育部門協調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教育機構采取停課措施。對于已經到校的學生,學校可安排學生自習;對于未到校的學生,學校可通過遠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學生在家學習。
(4)衛生健康部門協調醫療機構適當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數量,加強對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5)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2.倡導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綠色出行,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電動汽車、自行車,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
(2)倡導綠色生活,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建議夏季空調溫度不低于26℃,冬季空調溫度不高于20℃。
(3)倡導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4)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重污染實際情況、應急強制響應措施,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5)中心城區部分公交線路減免乘車費用。
(6)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特種車輛外,全區各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50%的機動車暫停上路行駛。中心城區采取單雙號車牌尾號限行(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所有建筑建設工地必須采取濕法作業和噴淋、沖洗、灑水等措施有效除塵,未落實“六必須、六不準”和“六個百分之百”措施,或監測數據高于周邊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設工地必須采取濕法作業和噴淋、沖洗、灑水等措施有效除塵,未落實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除應急搶險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業;水泥粉磨站、砂石廠(場)、渣土存放點停止生產、運行;中心城區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運輸。以柴油為燃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重點工程及應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3)重點工業企業單位采取錯峰生產、降低生產負荷、限停產、加強污染治理措施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全區整改未完成的“散亂污”企業停止生產經營。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從嚴查處。列入年度落后產能淘汰計劃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企業全部停產。
(4)未按規定密閉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砂石運輸車輛禁止在中心城區內上路行駛,國二排放標準及以下汽油車、國三排放標準以下的柴油車禁止上路行駛,非生產生活需要大型貨車、農用車禁止進入中心城區,過境貨車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限時繞行方案執行,嚴禁穿城過境。
(5)中心城區及城郊結合部繞城道路及行道樹、綠化帶每天至少進行5次全面沖洗除塵,保證無明顯浮塵積土淤泥。
(6)所有單位對露天堆放散裝物料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7)加大公共交通運輸保障力度,增加公交運輸車輛頻次,延長營運時間。
(8)增加重點企業、各類工地、露天燒烤等巡查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環境監理、道路交通管控和執法檢查,強化環境監測和執法檢查,從嚴從快查處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措施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4.4.5 特別說明
(1)所有列入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原則上執行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確定的應急減排措施或年度應急減排清單載明的減排措施,由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文件確定具體執行的應急減排要求。
(2)非貨運機動車限行和停課措施從緊急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通知的次日起執行。
(3)在車輛限行措施中,軍隊、警務、執法、消防、急救、搶險、郵政(快遞)、保險勘驗救援、環衛作業、民生保障車輛和企業大型通勤車、公交車、營運出租車、純電動車輛可不執行限行措施。
(4)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主要指生產過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煙(粉)塵、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使用電力作為能源的鍋爐和全封閉且不進行原料運輸的綠色混凝土攪拌站可不采取預防預警停產、限產措施;搶險工程和民生工程,以及保障搶險工程和民生工程原料供應的混凝土攪拌站、砂石廠可不采取預防預警停產、限產措施。
(5)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實行年度動態調整。由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調整,每年9月底前完成調整。
4.5 應急響應報告及通報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及應急小組辦公室應將環境監測、預警預報、應急響應等工作進展及時向區有關部門和有關鎮(街道)通報事件情況。根據實際需要,加強與毗鄰區(市、縣)人民政府的情況溝通。
4.6 應急響應降級和終止
當接到樂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的降低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信息時,應急小組辦公室隨即發布降低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信息。
5.檢查考核
5.1 督導檢查
5.1.1 督導檢查主體
應急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為全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主體,負責督導檢查全區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通知發布、響應措施落實情況。
5.1.2 督導檢查內容
應急小組辦公室在應急響應期間與應急響應終止后的3日內,采用現場抽查和檢查記錄等方式,重點對預防預警通知發布、機動車限行、企業限產限排、停產停排、道路保潔、停止施工與拆遷、禁止露天焚燒和露天燒烤等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1.3 情報通報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成員單位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報應急小組辦公室,辦公室及時收集并適時通報情況。
5.2 社會監督
5.2.1 社會監督途徑
建立公眾監督檢查機制,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鼓勵公眾對應急響應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實名舉報。
5.2.2 社會監督處理
對于群眾舉報的情況,由應急小組辦公室負責查處,并將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6.信息報告與總結評估
6.1 信息報告
橙色預警應急響應結束2日內,相關鎮(街道)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辦公室報送本次應對工作信息
紅色預警應急響應終止后10日內,相關鎮(街道)、區級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響應等職責落實以及應對工作效果等情況的調查評估。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提交應急總結報告。
應急小組辦公室、各成員單位和有關企業應做好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過程記錄,建立檔案制度。
6.2 總結評估
區、鎮(街道)兩級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對全年每一次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過程進行總結評估,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應急響應過程評價,分析重污染天氣出現的原因與污染擴散過程,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以便及時修改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年度總結評估應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7.應急保障
7.1 人力資源保障
區、鎮(街道)兩級政府(辦事處)要加強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強大氣污染預警、應急監測、處理處置等應急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環境監測,提高裝備科技水平;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計劃的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全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人力保障。
7.2 監測與預警能力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要整合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污染源普查數據,摸清固定源排放信息;統計開放源、移動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動態清單數據庫。要完善空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擴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監測點位覆蓋面,加快建設城區揚塵一體化監控體系、網格化監測網絡,完善監測預警預報體系建設。
7.3 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建立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充分利用有線、無線等通信設備和媒體,完善各級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和響應聯絡網絡。建立健全應急人員通信信息庫,各成員單位明確1名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7.4 經費保障
區人民政府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氣應對資金的投入力度,重點支持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中的人力資源培養、監測與預警能力、信息收集處理能力等大氣污染防控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結合全區財力狀況,做好大氣污染監測與預警能力應急保障、日常運作資金及空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經費等資金保障工作。
8.考核獎懲
8.1 目標考核
區、鎮(街道)兩級政府(辦事處)將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每年對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機構的設置、應急方案的制定執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應急響應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等情況。
8.2 表揚
在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氣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貢獻的,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成績顯著的;
3.對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際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3 責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后果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或處罰。其中:對國家行政機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四川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予以問責處理或紀律處分;對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正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2.不按規定制定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預案,拒絕承擔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義務的,以及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
3.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響應時有意設置障礙的;
4.阻礙重污染天氣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5.不按規定報告、通報重污染天氣事件真實情況的;
6.擠占、挪用、貪污、盜竊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質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重污染天氣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9.預案管理
9.1 預案宣傳
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大氣污染科普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事件有關信息,增強公眾防范意識,動員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重污染天氣的預防和應急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9.2 預案備案
各鎮(街道)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預案,各成員單位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并報應急小組辦公室備案。重污染天氣限產、停產清單內企業的操作方案,報應急小組辦公室、所在轄區重污染天氣管理機構和區經信局備案。
9.3 預案培訓
區、鎮(街道)兩級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預報、應急處置、污染控制等專門人才。
9.4 預案演練
區、鎮(街道)兩級政府(辦事處)要定期、不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加強協調配合,提高整體聯動能力。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9.5 預案修訂
《樂山市沙灣區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由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組織修訂,由應急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預案修訂:
1.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2.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3.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小組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為預防和減輕重污染天氣影響,實施大氣污染強制性減排措施的企業名單由區經信局、沙灣生態環境局聯合確定,適時進行更新。
10.附則
10.1 名詞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預案。
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氣污染指數達到5級(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氣污染天氣。因沙塵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參照沙塵天氣相關要求執行,不納入本預案范疇。
中心城區:北至豐都廟、南至樂山監獄、東至大渡河、西至女神路。
六必須、六不準:必須圍擋作業、必須硬化道路、必須設置沖洗設施、必須及時灑水作業、必須落實保潔人員、必須定時清掃施工現場。不準車輛帶泥出場、不準運渣車輛冒頂裝載、不準高空拋撒建筑垃圾、不準現場攪拌混凝土、不準場地積水、不準焚燒廢棄物。
六個百分之百:施工現場圍擋、工地物料堆放覆蓋、施工現場路面硬化、駛出工地車輛沖洗干凈、拆遷工地濕法作業、渣土運輸車輛密閉。
土石方作業: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
強制性污染減排基數:應急小組辦公室發布預防預警通知時,要求啟動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時,某工業企業實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
10.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樂山市沙灣區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預案(2017年修訂)>的通知》(樂沙府辦函〔2017〕8號)同時廢止。
附件:

川公網安備 51111102000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