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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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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事項 |
二級 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 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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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審批核準信息 |
招標內容、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估算金額、招標事項審核或核準部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區發改局 |
■政府網站 ■管理部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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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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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投標人資格要求、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招標文件的獲取、投標文件的遞交、發布公告的媒介、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0號)、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修訂四川省招標投標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川發改招管〔2018〕182號) |
及時公布 (長期公示)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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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變更公告 |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相關載明內容等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長期公示)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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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評標結果公布 |
項目名稱、招標人、監督機構、評標方法、中標候選人名稱、排序等 |
及時公布 (長期公示)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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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標候選人公示 |
項目及標段名稱、項目業主、招標人、中標候選人(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評標情況、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有關證書及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等)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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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訂立及履約 |
項目名稱、所在地,發包人名稱、地址,承包人名稱、地址,簽約合同價、計劃開工日期、簽約時間、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0號)、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修訂四川省招標投標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川發改招管〔2018〕182號) |
招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發布(長期公示) |
合同當事人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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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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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暫停、終止招標 |
招標人名稱、招標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本項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標暫停或終止原因、聯系方式、其他事項。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布 (長期公示)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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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采購信息 |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在信息形成(變更)的7個工作日內(長期公示)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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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預審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預算金額,采購方式,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公告期限,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及資格預審日期、地點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8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
根據采購人需求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長期公示) |
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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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標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預算金額,采購方式,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公告期限,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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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的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長期公示) |
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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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預算金額,采購方式,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獲取談判、磋商、詢價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公告期限,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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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公告為5個工作日(長期公示) |
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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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及中標(成交)金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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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有質疑、詢問情況除外)(長期公示) |
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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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府采購信息 |
采購信息更正公告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法,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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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預審: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長期公示) 公開招標: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長期公示) 競爭性磋商: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5個工作日前(長期公示) 競爭性談判: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長期公示) 詢價: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長期公示) |
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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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購合同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編號,合同編號;供應商名稱;合同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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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質疑答復 |
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及編號、質疑事項,質疑事項答復的具體內容及事項依據和法律根據,告知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質疑答復人名稱、質疑答復的日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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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質疑人作出質疑答復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開(長期公示) |
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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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終止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項目終止原因,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等。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
及時公布(長期公示) |
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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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采購失敗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項目編號、廢標或流標日期、原因等采購品目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 |
及時公布(長期公示) |
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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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采購信息 |
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 |
相關當事人名稱及地址、投訴涉及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投訴事項或監督檢查主要事項、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執法機關名稱、公告日期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 |
區財政局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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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公告 |
集中采購機構名稱、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考核結果、存在問題、考核單位等。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 |
區財政局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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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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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披露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條件、轉讓底價;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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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公告 |
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權交易機構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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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信息披露 |
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轉讓底價、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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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產轉讓成交公告 |
交易標的名稱、評估價格、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權交易機構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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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網安備 51111102000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