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樂山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樂山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5家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解除協議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現將解除醫保協議名單公布如下,詳情見附件。
沙灣區醫療保險事務服務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樂山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樂山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5家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解除協議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現將解除醫保協議名單公布如下,詳情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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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